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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使用“李佳琦推荐”字样,被罚20万
2022-09-26       来源:

擅自使用“李佳琦推荐”字样,被罚20万

时间:2022-9-23 21:23:23作者: 中妆网点击:245次【 加入收藏 】

  近日,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了一批知识产权行政处罚信息。其中,广州壮富化妆品有限公司(下称“广州壮富”)在天猫平台设立的“色立方”旗舰店中擅自将“薇娅推荐”、“李佳琦推荐”等字样标注在待售商品上,其虚假广告违法行为,被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人民币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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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2年5月17日,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根据举报对广州壮富进行检查,发现“色立方”旗舰店的待售商品中标注有“薇娅推荐”、“李佳琦推荐”,祛斑霜产品封面使用薇娅肖像且标注“当天祛斑”字样,广州壮富的上述行为涉嫌广告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

  据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明,广州壮富2020年在天猫设立“色立方”旗舰店,并于2021年10月1日起,“色立方”旗舰店在未与薇娅、李佳琦签订产品代言协议的情况下,擅自在其旗舰店的待售化妆品中标注“薇娅推荐”、“李佳琦推荐”字样,企图以此虚假陈述诱导欺骗消费者。

  同时,在未经薇娅的同意,擅自在其旗舰网店上待售化妆品中使用薇娅的肖像,以达到故意诱导引人误解的目的;在无任何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擅自在其待售的祛斑霜产品网页封面,使用薇娅肖像且标注“当天祛斑”的疗效描述,因其虚假陈述而误导消费者。

  据查,至2022年5月17日广州壮富共计销售额21万余元,而由于广州壮富在其旗舰店上发布广告宣传销售化妆品,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广州壮富的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以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的规定所指的虚假广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广州壮富作出责令停止发布虚假广告违法行为、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以及罚款人民币20万元的处罚。

  根据民法典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其肖像,特别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商家,更不该私自滥用他人肖像来为自己的商品“贴金”,否则就构成侵权行为。这时,不仅仅是构成虚假广告违反广告法,还构成民事侵权。

  在很多网售商品宣传界面,我们时常能看到广告宣称商品是“明星同款”。事实上,很多商家与明星并未签署协议,商家可能并未得到明星授权,明星无需对商家发布广告的真实性负责;相反,商家冒用明星照片、视频的行为,还可能涉嫌侵犯公民肖像权等民事权利。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营销渠道呈现多样化,也催生了不同形式的广告侵权,商品详情页的装饰,图片(著作权)侵权、字体、商标侵权、“明星同款”等现象普遍,一些缺少法律意识的商家更是在商品详情页中使用夸大宣传、虚假允诺等方式吸引消费者,欺骗或诱导消费者。特别是一些中小商家应重视起来,切莫触犯这些侵权或违法行为,给自身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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